当前位置: 首页 · 下载专区 · 劳资 · 正文

劳资

关于西安市医保慢性病政策调整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3/05 点击量:

2021年1月1日起,西安市医保慢性病政策实施了一系列调整,慢病政策资格认定、报销等有很大改变,最值得关注的是:150家定点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44种慢性病种、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即可直接结算,新政策资格认定和费用结算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慢性病资格认定流程

2021年1月1日前已通过慢性病资格认定的,直接享受待遇,无需重新申请。

(一)定点医疗机构认定资格

1.去哪申请认定

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初次资格认定,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办理。

2.哪些情况能申请认定

患有病种范围内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以下情况可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申请认定慢性病资格:

12021年1月1日之后在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以出院时间为准),直接在该院申请慢性病资格;

22021年1月1日之后,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可直接使用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或备案表及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在该院申请慢性病资格。

(二)医保经办机构认定资格

1.包括情况

12021年1月1日之前在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申请慢性病资格的;

2使用异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资料申请慢性病资格的;

3使用门诊病历申请慢性病资格的: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阿尔兹海默症五个病种,患者如果无住院资料可提供近三年三次以上门诊(抢救)病历复印件、门诊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原件)及需要持续用药治疗的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4复审病种需在慢性病待遇享受期满前三个月内进行申请,认定通过后待遇享受期为2年。政策过渡阶段,已经统一将复审病种待遇享受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2.复审病种

包括: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癫痫、紫癜性肾炎、硬皮病、视神经萎缩、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巨趾症、慢性活动性肝炎、多耐药肺结核、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3.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持申请资料(见附件1)并填写《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表》(见附件2)经单位提交到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二、门慢费用结算流程

(一)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

1.用什么结算?

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或医保卡或社保卡(城乡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

2.去哪里结算?

到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者持定点医院开具的处方到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慢性病相关费用(购药或检查治疗费)可直接结算。药品限定在44种慢性病范围内。

提示西安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外)全部都是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

3.怎么结算?

第一步:个人支付费用达到起付标准(职工700,居民350);

第二步:达到起付标准后,按照相应支付比例进行报销。

提示个人自付部分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含起付费用)

(二)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1.结算对象因急诊、异地就医等特殊原因,未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的参保人员。

2.结算时间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

3.如何结算由单位资料(见附件3)申报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提示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超出个人自付部分的发票不予报销

三、待遇享受

初次申报门诊慢性病资格通过后,于认定通过次月起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复审认定通过的,连续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药品和门诊特殊病种(门诊血液透析除外)范围内的药品,不能在门诊慢性病中报销。

对需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参保慢性病患者,慢性病定点药店可建立患者档案,凭留存的处方销售相关慢性病药品并直接结算,留存处方有效期为半年。

四、限额管理

门诊慢性病实行费用限额和用药量管理。每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不超过限额标准月均的3倍。医生可根据患者病情为其开具不超过3个月的用药处方。

定点医药机构在结算医药费用时,应选择限额高的病种进行直接结算,以保障城乡居民医保Ⅰ类慢性病病种(血友病、恶性肿瘤、白血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小儿脑瘫、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的患者能够正常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有其他疑问,可与人事处联系。

联系人:李杰 联系电话:029-62976683


人事处

2021年3月5日


 

上一条:医疗(生育)待遇申报常见问题的回答
下一条:关于停止发放“西安市医疗保险卡”及申领“社会保障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Copyright © 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  版权所有

校址: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路57号

电话:029-62976683   029-62976671

陕ICP备14010968号-1

友情链接: